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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强险两项新的理赔规定1日正式实行

  发布于:2008-2-2   来源:海西汽车网    

      2月1日,新版交强险正式实行,两项新的理赔规定也同步“上线”。

      新规定1 大案件提前赔款

      此前一旦发生人伤案件,肇事方需要等治疗及案件结束后,方可到保险公司理赔。而从2月1日开始,重大人伤案件(即损失金额明显超过1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)无须等到案件结束,有责方可拿相关费用单据,先行到保险公司理赔,保险公司将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予先行赔偿结案。

      目前新版交强险总的责任限额(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额)将从原先的6万元提高至12.2万元,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上调至11万元。

     新规定2 无责赔偿更简化

      此前发生事故后,无责方也必须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,然后到保险公司查勘、定损,再由无责方保险公司,向有责方进行赔偿。而现在,交通事故发生后,无责方车主无须到保险公司报案、索赔只需提供车牌号和交强险保单号。后续将由全责方直接向其承保公司进行索赔。

     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,目前该办法只涉及车损的事故。新交强险实行后,交通事故中的无责任一方向有责任方垫付车辆损失款从以前的最低400元降为1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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